住建部:招标文件不得将中标后成立分公司作为评审因素

首页    行业动态    住建部:招标文件不得将中标后成立分公司作为评审因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今年年初发布《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通知》还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据了解,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一般出于两种考虑:第一,中标人在当地“有人手、有场所、有设备”,履约能力有保障,比较让人放心;第二,中标人在当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还能给当地创造税收,或者对解决当地就业问题有帮助。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常常还伴随着另外一种心理:我给了你商业机会,你都有钱赚了,要求你设立个分公司,这个要求不过分。

第二种考虑,当然是典型的“地域分割”“地方保护”思维。政府采购以及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不得排斥或变相排斥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设置地域壁垒,妨害市场统一。

第一种考虑,看似有一定合理性,招标人是从保障履约或者得到优质服务的角度出发,保证招标人的利益。但履约质量与是否有本地经营场所没有必然联系,投标人没有当地分公司照样能履约。中标人履约自有合同和相关的监管措施制约,不认真履约的毕竟是少数,招标人这种“预设前提”的思维没有将外地投标人和本地投标人一视同仁,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1〕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娟010-58933262  58934964(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业务部通讯员   王文彦

2021年7月16日

 

 

2021年7月16日 10:00
浏览量:0
收藏